台灣文史語言系所評鑑有失公平
翁 聖 峰
一、對本所教師「研究與服務」、學生學術表現評比有欠公允
惟此次評鑑委員對本所的訪評意見、申覆意見有相當主觀看法,與事實頗有落差。如評鑑第七項「研究與服務」本所被列為第三級,此項本所申覆的回覆意見是「執行國科會計畫者約二分之一,宜加強」,然本所統計23個台灣文史語言系所現專任教師執行國科會92至94學年專題計畫本所居第6名,僅次於台大、清大、政大、台師大台文所、竹教大台語所,「研究與服務」共有15系所被評為優良,本所位居第六名為何未被列入優良?更可議的是某台灣系所執行國科會專題計畫件數完全「掛零」竟被評為優良,而本所通過12件卻未列入優良,這樣的評鑑結果實在無法令人信服!在此期間本所教師發表34篇學術論文,參與社會服務八十七人次,推廣台灣文學甚為用心。以94學年為例,本所承辦「台灣文學教學學術研討會」,合辦「台灣當代十大詩人學術研討會」、「第六屆臺灣語言及其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」,在學界及對推廣教育頗受肯定。
評鑑委員認為本所學生不少論文發表於校內,然本所研究生92學年至94學年在校外共發表24篇學術論文,質量並不差,如「第三屆臺灣文學研究生學術論文研討會」共錄取20篇學術論文,本所除被錄取2篇,蔡依伶同學論文〈從《崇文社文集》考察大正時期台灣傳統(男性)文人之性別話語〉並被錄取為最優良的三篇論文之一(其中1位為博士生,2位為碩士生,蔡同學為碩士生),93學年陳志瑋同學論文〈哪裡「新」?誰的「地」?─從「新地」副刊看戰後初期台灣文學/文化的重編〉,榮獲「賴和臺灣文學研究論文獎」碩士班學術論文第2名,林櫻蕙同學榮獲客委會94年度補助客家研究論文獎助(〈現代客語詩之表現研究〉),補助金額為7萬元。
二、對台灣文學研究所自96學年更名為台灣文化研究所的誤解
本所為擴展台灣研究的能量,呼應教育本土化政策,96學年將更名為「台灣文化研究所」,此點被評鑑委員列為重大缺點。增設史地組除擴展台灣史地研究,也可增加一倍的開課,給文學組更多的跨組或合開課程的選擇機會。原台灣文學研究所轉為文學組,每年仍招生15名,學生權益並未受損;在全校學生名額已受總量管制之下,本校排除困難,新增史地組每年亦招收15名;配合教育部建立台灣主體性的教育政策,對於本所辦學的積極與用心,理應受到肯定與獎勵才是,反而被列為缺失,實在有失公允!此案於
三、對畢業生表現評比有失主觀
「畢業生表現項」本所僅被列2項「待改進與建議」:少子化社會提前到來,師資需求日減及臺灣文
四、課程意見見仁見智
評鑑委員認為本所多數課程一門為2學分,對學生專業學習確實不足,然本所頗多課程是相互配套,以女性課程為例,上學期開授「臺灣文學與女性主義」,下學期開授進階的「臺灣女性文學專題」,二門課共4學分,使學生更能深入了解此領域,其他如臺語文學專題、閩南語文學專題,臺灣小說專題、日治時期臺灣小說專題,雖各為兩學分,但課程相互銜接,比開授一學期3學分之科目更為紮實,此點優劣實見仁見智,評鑑不該列為缺失。
評鑑委員將「課程設計兼語言、文學、文化三領域」列為特色與優點項目第一點。但在「改進事項與建議」第一點又稱:「課程設計兼顧三個領域,反而無法呈現整體規劃的特色。」「課程設計兼語言、文學、文化三領域」既已被列為特色與優點項目,又被列為「改進事項與建議」顯得很矛盾。此點經本所申覆,委員回答:「課程設計兼含三個領域,語言課程被迫改為必修,未必恰當。」以臺灣文學為主,文化及語言為輔,多數臺灣文學所課程多採此方式規畫,委員的回答實令我們霧煞煞!
五、感謝委員對本所師資及教學空間的關心
評鑑委員非常關心本所未來的師資結構,本所91至93學年與語文系系所合一(94學年獨立設所,但師資仍由語文系及兼
六、顧問室當建立客觀的評鑑標準,減少各界疑慮
感謝5位評鑑委員對本所的期待,但由於各系所的評鑑委員人選並不相同,每位委員評鑑寬、嚴標準可能不一,教育部顧問室彙整各台灣文史語言系所資料應再校正,才能讓各系所在同一標準下接受檢驗。倘無客觀的評鑑標準,如獲國科會專題計畫件數、論文刊於一級刊物、二級刊物如何換算分數,若流於各評鑑委員自由心證,可能使得A系所的缺點其他系所也普遍存在,但A系所評鑑委員較嚴格所以列入缺點,在其他系所若較寬鬆就可能不列出來,使得評鑑結果產生嚴重落差。建議教育部顧問室對評鑑結果應再行檢討是否存在這種寬、嚴標準不一所造成的落差,是否須再行調整評鑑結果。如教育部認為一門課程2學分是嚴重的缺失,是否可硬性要求全國各系所每門課程都須排3學分?那如果有的系所一門課程排4學分是優點、還是缺點呢?如果學分安排應視科目性質,各系所教學目標做整體評估,那評鑑委員是否適宜主觀認定每門課應排2、3或4學分呢?還是應尊重各系所的整體教育安排呢?
教育部顧問室評鑑的目的是為幫助全國台灣文史語言系所的困境,提昇學術能力,然而顧問室最後列出各系所評鑑的排行榜,對各系所各項評比是否有一致的檢核標準,顧問室應再深入檢討,以提昇評鑑的信度與效度,如A台灣系所每年編列的經費是B台灣系所的2倍,從數量上來要求B台灣系所的經費須編列如A台灣系所的標準,單純從數量來看,這亦合情合理,然而,若A校每年從教育部所取得的經費是B校的3倍,但A台灣系所經費每年僅編列B台灣系所的2倍,從比例上來看,A台灣系所每年經費是否比B台灣系所來得高?此項亦有檢討的空間。
從師資結構上來看,某些大學所得到的學術資源較為豐厚,指導研究生論文、擔任導師得以減免每週授課時數2至4小時,可是,某些學校受限於教育部補助經費的結構性差異,無法提供以上減課,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正面臨這種情形,然本校台灣文學研究所長期以來仍排除困難,致力於提昇學術研究,92至94學年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件數有12件,通過率有50%,學生對外的學術表現亦有不錯的成績,然而顧問室所做出來的評鑑結果卻讓外界重在系所排行榜,而非將重點放在解決各台灣系所的困境,這點實偏離評鑑的目標,顧問室除公佈各系所的評鑑排行榜,亦應全面公佈各校實際評鑑的標準與內容、各校的申覆意見及意見審議,以昭社會公信。
七、結語
教育評鑑是時代所趨,各單位應全力配合,但評鑑內容如果標準不一,流於粗糙的排行榜競賽,影響政府的施政品質,實有檢討改善的空間。本所本次評鑑的相關資料列於本所首頁(http://s22.ntue.edu.tw/
),對評鑑結果本所亦發表專文〈台灣系所評鑑不公〉刊於《自由時報》